流浪狗咬伤无辜市民 这“锅”由谁背

如今,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会给流浪狗喂食。但当这些流浪狗发生伤人事件后,作为长期喂养它们的“爱心代主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将乐县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被流浪狗咬伤的索赔案,法院判决长年投食者承担相应责任,维护了被狗咬伤的市民的权利。

今年1月的一天傍晚,将乐市民李某在出门散步途中,被窜出的流浪狗咬致右小腿受伤。经一番打听,李某发现那只咬伤他的流浪狗是附近一家木材加工厂老板张某所养,遂前去找张某讨要说法。但张某称小狗并不是他的,自己只是因为狗经常在厂区逗留而喂它食物,而且还有其他人喂养。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将乐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2500元。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喂养咬伤李某的狗达一年之久,并给其命名,且此狗长期逗留于其厂内。

虽张某辩称其没有饲养这只流浪狗,只是经常喂它,而且还有其他人喂养,但未向法庭提交其他喂养人信息及证据。

法院认为,咬伤李某的狗虽为流浪狗,但张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张某喂养该狗长达一年以上,因此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

作为喂养人,张某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李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张某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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