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介绍,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采取牵、抱等方式偷得一只萨摩耶犬卖了500元。最终以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院方介绍,去年10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驾驶黑色踏板摩托车至镇江新区姚桥镇某路口,期间采取牵、抱等方式,偷得被害人朱某豢养的雄性犬1只。当日,孙某在丹阳将此狗销赃得款500元。
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犬为萨摩耶犬,价值2100元。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给被害人5000元。
近日,镇江新区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孙某提起公诉。法院支持指控,最终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盗窃他人豢养的动物,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更伤害了他人的情感。本案被盗物为一只萨摩耶犬,作为私人所有的财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以确定被盗狗的实际价值即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盗窃罪处罚。
法官特别提醒,日常生活中不要有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小偷小摸也是犯法,甚至构成犯罪。所以要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