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房山的王女士饲养了一只金毛犬。2020年8月的一天傍晚,王女士遛狗时没拴绳。当金毛与另一只狗嬉闹时,离开了王女士的视线,后金毛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受重伤。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为交警未对本次事故确定责任比例,且王女士饲养的金毛犬也受伤严重,所以王女士不同意赔偿李先生车辆损失。
于是,李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拴绳,也没有牵领它。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金毛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于金毛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收到判决书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