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顾先生因陪伴自己14年的爱犬哈士奇被突然咬死,内心痛苦不已,要求对方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近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对此,法院会支持吗?
事件
原告顾先生家中养着一条哈士奇,取名为“奇奇”。被告陈女士则是案外人陆先生的公司员工,受陆先生委托在其外出期间代为照看金毛犬。
2019年6月26日,顾先生因要外出,于是决定将奇奇委托瑞鹏宠物医院暂管。次日19时许,奇奇由宠物医院工作人员带出散步,恰逢陈女士牵着一只金毛犬也在散步。不料,金毛犬见到奇奇后,突然挣脱狗绳冲过来,并从后面一口咬住奇奇的背、脖等处,奇奇当场死亡。
宠物医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顾先生,心急火燎的顾先生赶紧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现场,当他看见心爱的宠物被咬死的惨状后,瞬间情绪崩溃,妻子则在一边报了警。
经警方了解,陈女士照看的金毛犬根本没有养犬证及狂犬病免疫证明,此前曾多次咬伤他人宠物。
原告
痛失爱犬的顾先生内心深受创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女士赔偿奇奇的医疗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交通费,承担死亡赔偿金70832.19元,其中包含奇奇的购买成本9000元以及2006年11月22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奇奇的日常食物饲养成本、日常用药、日常用品等共计61832.19元。
顾先生还在诉请中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顾先生认为,奇奇一直陪伴他娶妻生子,并和他以及他的家人建立了深厚感情,对他而言,奇奇是家人一样的存在。在现场目睹奇奇死后的惨状,他心如刀割,内心受到极大的创伤,其精神利益应当获得保护。
被告
庭审中,被告陈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表示,哈士奇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金毛犬扑咬,但哈士奇当场即被咬死,后续医疗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及交通费不是必要支出,而且该犬非赛犬后代,犬只仅是法律上的普通物而非人格物,灭失后只可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该犬在损失发生时因年老患病,其市场价值已近乎于无。
陈女士还认为,犬只饲养日常成本、用药及用品费用属其正常生存的基本维持成本,不属于赔偿范围,此外,原告本人人身权益未受侵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毛犬在被告管理期间咬死原告的哈士奇,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因哈士奇被咬致死所致的损失,包括DR片拍摄费132元、尸体存放费660元、单独火化费880元、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6元、交通费776.41元、犬只损失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哈士奇属法律上的财产范畴,但原告在饲养该犬14年间投入了大量感情,甚至作为家庭成员对待,该犬作为原告生命历程的见证者,对原告具有特殊纪念价值。
法院结合原告对哈士奇的饲养年限、情感投入、原告亲见该犬被咬死后的惨状等因素,认为该犬死亡必然对原告身心造成一定损害,故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解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