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与电动车相撞 致骑车人伤残
这起事故的一方是50多岁的杜先生,他是合肥市徽州大道上某小区的工作人员。事故的另一方是小区内一居民饲养的宠物狗。
杜先生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小区内值班巡逻,突然路面上蹿出来一只宠物狗,这只宠物狗没有拴狗链,杜先生发现后已经来不及躲避。宠物狗和电动车就这样撞在了一起。
杜先生连车带人被撞倒在地上,摔得不轻。事故发生后他被同事和这只宠物狗的主人送往附近一家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外伤。
因为伤势较重,杜先生之后被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一步治疗。杜先生两次住院共计27天。经鉴定,杜先生因外伤致骨折遗留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骑车人索赔10余万 饲养人鉴定车
对于自己的伤残,杜先生希望讨一个说法,因为肇事的另一方是宠物狗,他只能找宠物狗的主人进行索赔。
杜先生认为,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杜先生将宠物狗的主人李娟诉至包河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
对于杜先生的说法,李娟不以为然,她认为,本案是意外事件,在事发时由于杜先生车速过快,也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杜先生存在过错。
为了证明自己的看法,李娟申请对杜先生事发时骑行车辆的车速进行鉴定,但是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事发地的监控视频资料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终止了鉴定。随后,李娟再行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认为,由于事发时的车辆不能提供,不能进行现场测量检验,不具备检验鉴定条件,也终止鉴定。
之所以无法提供事发时的车辆,是因为事发后杜先生将当时骑着的电动车给卖了。
判决:狗主人担责七成 骑车人担责三成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娟饲养动物未加管理,导致动物冲撞车辆,造成杜先生摔伤,李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娟认为杜先生事发时骑行的电动车速度过快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李娟为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请对车辆的车速进行司法鉴定,杜先生负有提供事发时骑行电动车协助鉴定的义务,而他出卖电动车的行为,致使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法院认为,他应当对于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包河区法院判决,李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杜先生各项损失6.5万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