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一养鸡场业主孙某养了一只黑狗看家护院,结果将进院买鸡的纵某咬伤,虽然孙某已设置警示标志,是否仍应赔偿伤者?
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养鸡场业主孙某赔偿纵某经济损失6616元。
2017年6月20日中午,纵某到被告孙某经营的养鸡场购买鸡和鸡蛋时,被孙某饲养的黑狗咬伤了左下肢,后纵某在萧县人民医院等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等6000元。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18000余元。
另查明,孙某在经营养鸡场期间,在院内饲养了黑狗用来看家护院。同时,孙某在进入院前的安全区域设置了“院内有狗,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并有一条较长的绳索拴着。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应承担本案原告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60%责任为宜,即6616.08元,并驳回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