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认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邓某各项损失七万余元。
邓某系某物业管理公司聘请的清洁工。2016年5月4日7时许,邓某在为小区某单元楼打扫楼梯间时,该单元的住户饲养的大型宠物犬从家中窜出冲向邓某,邓某在后退躲避中摔倒受伤。
经鉴定,邓某因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达1/2,评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邓某起诉至区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邓某作为某物业公司雇请的清洁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可以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故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邓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同时,由于邓某受伤系因躲避小区住户即第三人饲养的大型宠物犬所致,若某物业公司认为邓某的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