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城区天衢路一小区发生一起散养宠物狗伤人事件,当事人双方为如何赔偿陷入纠纷。对此,律师表示,宠物伤人事件应具体分析,由于伤人原因、细节等案件事实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有显著区别。
当日傍晚,李大娘与老伴买菜回家,进入电梯的时候,或许是两人买的熟食吸引了小狗,一只长期在小区内转悠的宠物狗也跟着进了电梯。在电梯关门前,李大娘试图将小狗赶出电梯,不料此时小狗却突然发了狂,冲李大娘手臂咬了一口,老伴见状用菜篮子驱打小狗,也被小狗咬伤,之后小狗才溜出电梯。“我们两人都被咬出了血,就赶紧去医院打了疫苗。”李大娘说,她和老伴都已年过六旬,因此事连续两日心悸失眠,现在开始由几个子女轮流回家照顾他们。而且,让她最为恼火的是,事发后,小狗主人竟推脱不赔偿医药费。
原来,事发后李大娘通过物业找到小狗的主人,对方也是一对上了年纪的夫妻,两人一直将小狗散养,白天喂过饭就放出去,晚饭前小狗自己回家。这对夫妻认为,小狗十分温顺,如果不是李大娘驱逐小狗,它不会发狂乱咬人,因此不愿意赔医药费。
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有动物饲养人的宠物,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即当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件事中,咬伤人的宠物有实际饲养人,且对方没有尽到看护责任,让宠物在小区内随意乱走,而且李大娘只是驱赶,没有重大过错,应由饲养人承担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