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中法院调处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坐在原告席上的何先生怀中抱着一只狗,十分气愤。
原来,何先生想要饲养一只宠物犬。2017年3月,他来到某宠物店,看中了一只“博美”,甚是喜欢,于是与该宠物店签订《宠物销售协议》一份,购买“博美”宠物犬一只,并支付了价款5000元。
何先生精心照料自己的爱犬,然而随着爱犬的一天天长大,何某发现,该宠物犬的体重达7.5公斤,肩高达38厘米,而正常情况下,博美犬肩高22-28厘米,体重不超过3.5公斤。何先生怀疑自己购买的犬只并非“博美”品种,于是请兽医辨认,均认为他购买的犬只并非“博美”品种。气愤之下,何先生将某宠物店告上法院,要求宠物店返还其价款5000元。
庭审中,某宠物店认为涉讼犬只确为“博美”犬,该犬只出现体型偏大、体重偏重是极个别的情况,是犬只基因问题,其无法控制,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查,并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家,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对涉讼宠物犬出现的体重偏重、肩高偏高、体型偏大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通过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宠物店返还何某价款2500元,犬只由何某继续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