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秦女士和老伴在小区内遛狗,突遇同小区的王先生带着自家的萨摩耶犬,因两狗此前有“过节儿”,这次又狭路相逢。秦女士见状,准备抱起自家的狗往回走,可小狗已冲了出去,对面王先生也是极力牵着自家狗绳往后拉,还是被狗绳缠绕摔倒在地。王先生家的萨摩耶犬就此挣脱,在秦女士追上小狗将其抱走的时候,萨摩耶犬跑过来将秦女士胸部咬伤。秦女士因此两次住院,花去医疗费1.7万余元。
出院后,秦女士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秦女士系由王先生饲养的狗伤害的事实清楚,作为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王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秦女士在外遛狗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犬只束犬链进行牵引,其在犬只撕咬过程中抱走自家小狗,应注意到存在被狗咬伤的风险,郑州晚报但因其未尽到充分注意及防范义务,故其对此次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为王先生在秦女士被狗咬伤的事件中应当承担70%的责任,由秦女士承担30%的责任。
法治滨海律师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可见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承担责任。第三人导致的损害,将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