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由于宠物狗主人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导致他人受伤,法院判决宠物狗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原告史某上班途中在经过对面马路时,正巧撞到徐某养在自家厂里用来看门的小狗。史某驾驶的电瓶车从小狗身上轧过,史某连车带人摔倒,徐某在去抓受伤的小狗过程中也被小狗咬伤。后经医院诊断,史某为L1压缩性骨折,腰椎活动受限,需要住院手术。史某选择了保守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42元。
事情发生后,史某及其丈夫报了警,并多次找到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能达成一致。今年7月,经鉴定机构鉴定,史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史某遂将宠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儿子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法庭上,徐某承认案件中的小狗是自己饲养的,但她辩称,史某不是因为撞到狗才摔倒,而是听到狗叫后回头观察才意外摔倒,整个事故史某自己也有责任。“小狗受伤后我送去宠物医院,花了2000多也没能救回来,当初买狗也花了2500元。”徐某说。另一被告杨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狗是杨某购买后拿去给母亲饲养用于看护工厂的,所以杨某并非本案的责任主体。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狗虽是杨某去购买,但实际是送至徐某厂里饲养看门,故徐某才是小狗的实际饲养人,杨某无需担责。按照法律规定,饲养人负有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徐某在户外未对小狗进行有效牵领及约束,导致小狗与史某的车辆发生碾压,造成史某摔倒受伤,徐某应当对史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宜兴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