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的宠物狗狗突然死亡 法院判决主人获精神损害赔偿

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在被寄养宠物店后离奇死亡,养了它三年的张某心痛不已,将宠物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等,法院会支持吗?广州市增城区法院昨日通报了该案的审理结果。

2017年4月,张某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并为之取名叫“Hugo”。张某系单身人士,平日里与Hugo相依为伴持续了整整三年。

2020年7月14日,由于次日就要出差,张某决定在出差期间将Hugo交给宠物诊所看管。为此,其与宠物诊所签订了《宠物寄养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寄养费用为50元/天,另还在免责声明里载明“意外情况与本店及工作人员无关,本店不负任何责任……”

然而,2020年7月18日10点,张某突然接到了一通来自宠物诊所的电话,工作人员告知张某Hugo猝死。同日傍晚,Hugo被宠物诊所作深埋处理。

张某起诉认为,宠物店对Hugo的死亡存在不可推脱的责任,应赔偿包括宠物犬价值、饲养成本及精神损害在内共五万余元损失。其中一个理由是:在未对Hugo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亦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宠物店就私自处理了Hugo的尸体。

宠物店认为,其已尽到看管、抢救等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增城区法院日前判决宠物店赔偿张某宠物犬损失3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求。

本案中,该宠物店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宠物寄养,其提供寄养服务的行为属于超经营范围经营。另外,宠物店擅自处理宠物狗尸体,导致无法对死因进行鉴定。且宠物店无法证明已尽《宠物寄养协议书》中约定责任免除的护理义务,及宠物狗是由于自发性健康问题导致死亡的。因此,宠物店对宠物狗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鉴于宠物狗从2017年4月起就一直陪伴张某,多年的共同生活让张某对宠物狗产生了深厚感情,而宠物狗的死亡必然会给张某造成精神上的伤痛,法院酌定支持原告关于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请求。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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