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宠物医疗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陈女士养了一只名叫DuDu的10岁泰迪小狗,因为一直以来胃口不好,前往被告宠物诊所做检查。被告诊所方医生接待了陈女士,当天还将狗狗留所观察治疗。但经过两天治疗,狗狗的情况不见好转,反而恶化。经沟通,陈女士决定把狗狗接回家中照顾,没想到,狗狗当晚在家中死亡。
事后,陈女士了解到,给狗狗诊断的“方医生”尚未取得职业兽医资格证,且诊断的处方笺上内容有多处修改,存在少用药或遗漏用药,存在严重的医疗失当,属于误诊。
陈女士就此情况,投诉了被告诊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情况属实,对被告宠物诊所进行了行政处罚进行警告,并处罚款2千元。
被告宠物诊所出于各种考虑,退还了陈女士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但陈女士仍然觉得不足以弥补痛失爱犬的精神损失,于是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类损失50000元。
法院认为,该案中宠物狗DUDU在家死亡后立即被陈女士掩埋,不具备尸检条件,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宠物狗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无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资质缺失与宠物犬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病历管理的混乱本身并不意味着就是侵权行为。陈女士也并未举证证明病历保管上的混乱与其宠物犬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因缺乏证据证明上述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上海普陀法院就本案中反映突出的宠物医疗行业乱象,向被告宠物诊疗机构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整改。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