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了13年的爱犬,在小区内被车撞伤致死,为此,犬主刘先生把驾车人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6万余元。
今年5月25日,家中老人带奔奔在小区遛弯途中,恰逢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转弯,撞伤奔奔,而且车辆左后轮还碾压了爱犬。虽然送至医院抢救,但宠物犬伤势严重,最终无法挽回生命。
刘先生认为,小区内部道路属人车共道,王先生应当多方观察、减速慢行,王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
王先生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双方责任认定不明,且事故发生时宠物犬并未系绳,原告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刘先生没有牵狗绳,王先生应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保险公司同意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但不同意承担间接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时刘先生的宠物犬未束犬链,也没有由成年人牵领,刘先生未对其宠物犬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对于本次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王先生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刘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王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刘先生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案判决现已生效。环渤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