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特别费养狗?马英九获不起诉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 2007年民进党民意代表谢欣霓及台北市议员颜圣冠,告发前台北市长马英九领养流浪狗“马小九”时不实核销特别费9900元(新台币,下同),并将每月特别费半数17万元转汇至妻子周美青账户,涉及贪污、伪造文书罪,台北地检署侦查后认为,马英九特别费案早已无罪定谳,且特别费已经“修法”除罪化,不得再行追诉,确定不起诉马英九。

本案是台前“高检署查黑中心”当年侦办首长特别费案时,接获绿营告发分案,之后再移转北检侦办,北检等到马英九去年卸任台湾地区领导人后才重新分案侦办,总计全案历经10年后才侦结。目前马英九遭绿营告发及检举不法案,北检仍有7案侦办中。

北检指出,马英九被控1999年以台北市长特别费,不实报支、核销爱犬“马小九”动检所留置费、健康检查、住院医疗及其他代购品费用共9900元,另马英九遭告发从1998年12月到2003年12月为止,每月用领据请领特别费17万元,汇进妻子周美青账户。

其中,马英九被告发将特别费汇入妻子账户部分,因他所涉特别费案,早已在2008年获台“最高法院”判决无罪确定。另“马小九”部分,北检认为,是由特别费核销费用,同样因特别费案已经台湾立法机构“修法”除罪化,依法不得再行追诉。因此对马英九做出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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