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宠物主人赔偿被宠物绊倒的周女士1.7万余元。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2019年3月某日晚上,周女士在宝山区某道路夜跑时,与陈先生夫妇二人所饲养的中型泰迪犬相撞,致周女士倒地受伤。周女士受伤后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陈先生夫妇垫付医疗费2500元。
经鉴定,周女士左肘因故受伤,建议伤后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
出院后,周女士与陈先生夫妇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便将陈先生夫妇二人诉至法院。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违反宠物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中二被告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未对狗加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任由狗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以致与在道路上正常跑步的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倒地受伤。对此,作为狗的饲养、管理人,二被告应对由此所造成的后果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陈先生夫妇赔偿原告周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与其先行垫付的2500元相抵后,还应支付原告周女士赔偿款1.5万余元。
判决后,陈先生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四海网综合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