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时与电动车骑行人发生事故,遛狗人受了伤,该谁来买单?3月30日,记者了解到,这起健康权纠纷近日落下帷幕,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遛狗人看管不善是其跌倒受伤的主要原因,终审判定由其自担损失七成。
遛狗遛出事,谁担责?
2018年6月的一天,刘某晚上牵着两米长的狗链,在村中大道上遛狗。此时,顾某骑着电动车从刘某后方驶来。双方交会时,二人跌倒,刘某受伤。因伤情较重,刘某当即被送医急救。
同年7月,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通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事故成因无法确认,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八级伤残。双方就事故成因分歧较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庭审中,顾某辩称自己与狗撞击直接倒地,狗撞向他后又冲向另一边,将刘某拖倒,刘某跌倒在其后方,二人没有发生碰撞,刘某跌倒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天色已晚的情况下,牵狗行走于开放道路上,应当考虑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但其未尽足够的看管义务,导致自身发生跌倒事故。顾某骑电动车速度较快,在发现刘某牵狗在前的情况下,未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为此,法院酌定由刘某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顾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0余万元,故判决顾某赔偿刘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顾某、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牵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
不文明遛狗引发的事故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中,遛狗人在开放大道上遛狗,对往来车辆及行人极具危险性,刘某作为动物管理人,未正确认识周围环境,仅因拴绳即疏于履行看管义务,疏忽大意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法院判决遛狗人自担损失七成,并无不当。
本案也提醒广大“铲屎官”们,有牵引绳遛狗不是“免责金牌”,特定场合下,遛狗人应更加谨慎地履行看管义务。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