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6日,罗女士将宠物小狗“多多”交给星曜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训练寄养协议”。此后,罗女士向星曜公司交了两个月的训练费10000元,以及海藻粉一瓶(价值238元),共计10238元。
同年9月1日,罗女士为“多多”办理了广州市养犬登记证。没想到,2018年1月18日,星曜公司通知罗女士,说小狗“多多”死亡。
当天,罗女士将小狗送至广州德善堂动物医院进行尸检,尸检结果确认“多多”是因为溺水死亡。“多多”死亡后,尸体一直保存在星曜公司。
罗女士表示,小狗“多多”是纯种博美犬,是花了4万元从朋友处购买的,对此宠物公司有异议。经评估机构评估,“多多”的市场价为4800元。由于罗女士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认定小狗的市场价为4800元。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星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具有相应驯养资质,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犬类驯养,因此该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驯养罗女士的小狗“多多”属于超范围执业。
此外,根据小狗“多多”的尸检报告,“多多”是因为溺水等原因造成,证实星曜公司在驯养“多多”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以及照顾不当的情况,是造成“多多”死亡的原因,因此,星曜公司对“多多”的死亡存在全部过错。
一审法院酌定支持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上训练费1万元,以及相应丧葬费、交通费,星曜公司应赔偿罗女士损失共计29038元。二审对丧葬费、交通费部分赔偿金额进行纠正,改判赔偿25338元。新快报